记者 潘晓林 通讯员 杨帆
本报讯 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宓某、过某诈骗罪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宓某、过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有人把“金包银”首饰当作真黄金抵押进寄售行,进行诈骗,遂萌生了同样的诈骗念头。两人在网上以及某地一家“金包银”店铺,先后购进“金包银”项链20余条,共计花费10余万元。
过某将网上购得的真黄金链条扣子与“金包银”项链组装后,在宓某的安排下,先后前往新昌、上虞、富阳等多地寄售行流窜作案,编造从赌场收来“黄金项链”换钱等理由,将“金包银”项链以“活当”的形式抵押给寄售行,同时以支付前期小额利息月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在抵押期过后不再赎回所抵押“金包银”项链的模式,骗取抵押所得钱款,直至被受害人发现报案。
侦查机关发现,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宓某伙同过某以“金包银”材质项链冒充纯金项链进行抵押骗取钱财,共实施诈骗8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