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拒出资加装电梯
后又想使用被拒
日期:12-26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
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住户,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签订协议,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
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
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
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成都青羊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据《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