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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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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有赔偿责任吗?

日期: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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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身边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张峰 通讯员 曹文莹 魏佳利

  本报讯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前段时间,大陈向好朋友小肖借车,小肖未核实大陈是否具备驾驶资质,便答应了出借车辆。之后,大陈在驾驶车辆途经某路口时,因他车驾驶员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方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借用车辆损失75000元。

  对此次事故,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52500元已由事故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对于剩余部分的损失,小肖认为应由大陈进行赔偿,但大陈一直未支付该笔费用,小肖便诉至法院要求大陈赔偿。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陈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车辆,且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车辆损失。作为侵权人,大陈对车辆的损坏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肖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大陈使用,未尽到必要审慎义务,对案涉车辆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遂判决大陈赔偿给小肖车辆修理费22500元的60%,计13500元;同时,驳回小肖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出借人该不该担责?

  嵊州市人民法院三界法庭员额法官杨柳青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原则上无须担责,但出借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小肖未对被告大陈是否取得驾驶证尽到出借车辆时应尽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大陈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小肖自行负担。”杨柳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