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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遗嘱设居住权 让再婚老伴有保障

日期: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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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老年乐       上一篇    下一篇

  刘大爷与王大妈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两人并无子女。5年前,刘大爷立了遗嘱,其中写明:“这十几年来一直是老王照顾我,让我的晚年很安乐,我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归我的女儿所有,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给我的老伴儿老王永久居住。”

  不过,遗嘱中还提到:“如果遇出租、再婚,或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这3种情形之一,将收回老王的居住权,我的女儿对房屋有处置权。”

  刘大爷去世后,王大妈独自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的那套房子里。刘大爷与前妻所生女儿小刘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父亲名下两套房产;王大妈则主张对海淀那套房子享有居住权。小刘说:“房子由我继承,我想怎样就怎样!”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大爷在遗嘱中为王大妈设定的居住利益并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刘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刘大爷生前与王大妈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了10多年,积累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凝结了特殊情感和精神寄托。刘大爷为王大妈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这在情理之中,应予尊重。

  由此法院认为,王大妈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最终,法院确认刘大爷留下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小刘,王大妈对其中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0日内配合王大妈办理居住权登记。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提醒,虽然遗嘱设立居住权并不通过登记生效,但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可能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子卖给第三人,那居住权人最好在获得居住权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权益。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