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微信群留了遗嘱
外婆认为遗嘱无效
日期:11-20
刘某某病重弥留之际,在家庭微信群里留下了一则信息,称财产全部由女儿李某某继承,但刘某某的母亲却认为,微信群里留下的遗嘱无效,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11月15日,上海黄浦法院发布这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结果,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当事人的遗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截图显示,2021年7月16日,刘某某在家庭微信群中发消息称,根据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立下遗嘱:自己的名下所有资产都留给女儿;名下的债务,由于看病已经无力归还,由女儿从2021年8月19日开始归还,直到债务归零;如果有人认为要按法律进行继承,就应该资产、债务同时继承。
刘某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其母亲、李某某的外婆处。但李某某外婆居住在外地儿子处,并未配合外孙女办理继承事宜。
李某某认为母亲在微信群中的内容系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李某某外婆却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李某某将外婆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刘某某的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祖孙俩关系向来不错,而矛盾的症结点在于李某某外婆的儿子对继承方案有异议,因此本案有调解的可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外婆放弃继承,遗产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法院提醒,遗嘱继承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以后,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
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年、月、日均需写明。遗嘱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订立什么样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效。 (据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