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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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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收条上添了一个“0”,被判罚1万元

日期: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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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身边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绍兴法院深入开展深化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1至11月,全市法院共计查处涉虚假诉讼案件556件,查处万案比55.79,查处比例全省第二,查处数和查处比例均大幅高于历史同期值。

  虚假诉讼当事人不仅欺骗合法权益当事人,同时欺骗法院和法官,性质十分恶劣。去年1至11月,我市法院对当事人适用民事制裁措施329件,其中罚款148件,罚款金额77.1万元,拘留25件,适用惩戒等其他处罚措施176件,民事制裁措施适用率为59.17%。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罪名定罪处罚137件,占查处总量的24.64%;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0件,占查处总量的16.19%。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俞某某购买布匹,货款共计70299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两次5000元,后又支付10600元,扣除运费335元,剩余49364元未付。于是,原告俞某某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交了收条、账单复印件等证据,其中一份收条金额为50000元,证明欠款大部分已履行。因双方对收条金额有争议,经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认为收条上的“50000元”字迹中的“5”字后面的第一个“0”字,属添加形成,根据此鉴定结论,该“收条”是被告篡改。然而,被告王某某在收到司法鉴定书后,拒不承认变造证据的行为。

  经审理,嵊州市人民法院综合鉴定结论和陈述,认定被告王某某提供的“收条”系变造,原告陈述本案欠款事实成立,且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364元及鉴定费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于王某某变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且在司法鉴定、法官谈话劝诫后拒不承认其违法事实,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10000元的惩戒措施。

  “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若在诉讼活动中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变造证据。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变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解释道。

  此外,针对发案集中的民间借贷,我市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借贷关系和款项交付存疑的案件,要求出借人本人出庭核实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以来,查处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255件,占查处总数45.86%。完善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加强动态管理,累计认定职业放贷人826人。强化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新领域新类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打击,依法查处该类案件5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