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日期:09-01
■ 记者 周梦琪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绍兴市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个系统性规范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更好发挥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推动我市调解工作走前列、作示范。
我市是“枫桥经验”发源地、综治中心首创地,调解工作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形成了许多可复制推广的宝贵经验和典型案例。这次出台的《办法》,通过制度设计推动解决调解工作职责不够清晰、调解员队伍统筹管理不够到位、调解工作制度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有效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格局。
调解组织的规范设立是保障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首要基础。《办法》明确,分类建设调解组织,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此外,还要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纳入全市调解体系统一指导、规范监督;有序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调解组织。加大各类调解资源统筹整合力度,按照“应驻尽驻”原则,推动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进驻综治中心,形成纠纷化解工作合力。
调解员的推选和聘用,直接决定调解工作质效。《办法》提出了各级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员的推选和聘用办法,还明确了纪律要求和退出机制。
《办法》还首次细化了调解案件流转程序。综治中心是各地各级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的主战场,围绕“受理、转办、办理、督办、追责、查处、维稳”全链条,《办法》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分类流转,依法办理,闭环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每一个矛盾纠纷按照法治化路线图依法化解、有序化解。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办法》为新起点,持续擦亮“枫桥经验”金名片,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迭代升级提供坚强保障,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绍兴、法治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