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日期:05-24
■ 陈海盛
今年4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入研究并系统完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不仅有助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抓手,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应用意义。
一、深刻认识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首先,显著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一是有助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信用风险分类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失信高风险企业,大幅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率。二是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推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司法等多个源头的信用数据整合与共享,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画像,为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三是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降低抽查频次,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监管效能提升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赢。
其次,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经济金融风险。一是能够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更全面、动态的信用评估依据。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引导信贷资金更精准地流向守信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等环节挂钩,抑制财务造假、逃废债等失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三是推动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用互认与风险传导预警。通过核心企业信用状况预警风险传导,阻断单一企业信用风险向整个产业链扩散,增强经济体系的抗风险韧性。
再次,培育诚信经营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能够形成强有力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等场景,使守信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市场竞争优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二是有助于弘扬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通过定期公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增强企业信用透明度,降低交易对手之间的信息搜寻成本与信任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与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三是为社会信用立法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实践基础。推动信用评价指标、权重模型、数据接口等实现规范化与标准化,进而引领全社会形成“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信用基石。
二、多措并举着力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首先,夯实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提升数据归集质量与共享效率。一是提升信用数据质量。对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全面梳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数据项,建立数据归集责任清单和更新时限标准,确保源头数据“应归尽归、及时准确”。二是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税务、海关、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数据接口实现自动推送与比对校验,减少人工录入和重复报送,从技术上杜绝数据“孤岛”与“烟囱”。三是建立数据质量常态化监测与反馈机制。对数据缺失、错误、延迟等问题进行定期通报和整改问责,同时为企业提供便捷的自身信用信息核对渠道,允许企业在线纠错并附带证明材料,形成数据质量闭环提升机制。
其次,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和等级划分规则,增强评价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一是完善信用指标。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进一步细化各项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计分逻辑,区分基础合规类指标与风险警示类指标,避免“一刀切”式扣分,使评价结果更精准反映企业真实信用风险。二是充分考虑行业、企业规模的差异性。探索在统一A、B、C、D四级框架下设置差异化评价子模型,例如对小微企业适当降低某些非核心指标的权重,避免因数据不完整导致信用评级偏低,体现包容审慎原则。三是建立评价规则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和企业反馈意见,对评价指标、分数段划分标准进行公开论证与修订,调整后的规则提前向社会公示并设置过渡期,确保企业有适应时间。
再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多场景应用与协同融合,激发市场内生激励约束作用。一是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信用评价在数据层面深度对接。明确要求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生成市场化信用报告时,必须标注已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并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应用效果,实现“评价—应用—反馈”闭环。二是扩大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强制使用范围。明确要求A级企业可享受优先中标、降低保证金比例等实质性优惠,D级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同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或歧视性应用,确保全国统一市场公平性。三是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跨区域互认机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一地评价、全国通用”,避免企业在不同省份重复参评或遭遇标准差异导致的信用歧视,同时支持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基于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的行业自律公约,形成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力的信用治理格局。
作者单位 宁波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