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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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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炸串未熟 “较真”男子获赔千元

日期: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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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1串炸串未熟 “较真”男子获赔千元

  ■ 记者 汤桂平

  买到不熟的炸串,你会怎么处理?总价值才10元的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究竟该一赔三、一赔十,还是另有赔法?近日,经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一男子因买到1串未熟炸串,最终获赔1000元赔偿款。截至目前,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为1串未熟的炸串“讨说法”

  去年10月22日下午,男子罗某和妻子在越城区一家餐饮店购买了3串炸串,共支付10元。在路上,罗某妻子先吃了一口炸鸡柳串,觉得难吃,就递给罗某吃。因为炸串外表裹着一层面粉,罗某一开始没吃出异样,吃了一半才发现里面的肉完全是生的。

  为此,罗某向店家反映了此事,并与店家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店家承认员工制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间,罗某也向店家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此事。当时一方要求赔偿1000元,另一方认为炸串价值并不大,且对方没有相关就医记录的证明,只愿意赔偿300元。到后来,调解中提出的“退一赔十”“提升赔偿金额至500元”等处理方案,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讨说法,罗某遂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

  为证明炸串未熟,罗某提交了食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原告诉称,回家后,其妻子便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但因其妻子系孕妇,当时已怀孕9周左右,所以未去医院就医。

  针对罗某提出的要求,店家认为,3串炸串中只有1串没炸熟,那1串只值3~4元。在罗某向他们反映炸串未熟时,他们当即表示愿意跟负责炸制的那名店内员工上门道歉,一直抱着诚恳的态度想要处理问题。另外,他们店开业7年,绝不存在“不炸熟”的故意。当时对方提出身体不舒服时,他们也表示可以去检查,愿意承担医疗费及适当损失,但消费者并未提供实质性证据。店家还提出,从付款到联系店家,中间间隔了1个小时左右时间,原告并未提供在此期间吃到未熟炸串的视频,因此对于原告产生的身体不适是否由店内食品所致,被告不置可否。

  双方争议的焦点更在于赔多少的问题。店家提出,食品安全法规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前提是商家明知有不符合食品标准,故意卖给消费者的情况。而他们的纠纷中,炸串未熟是因员工操作失误,而非故意。

  为什么能获赔1000元?

  那这种情况究竟该不该赔?怎么赔?据了解,此案经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法庭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并且被告已于近期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认为,相关在案证据显示,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案涉炸串确实存在未熟情况。被告向原告提供未熟的炸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支持原告获赔1000元。另外,被告提交的相关医疗证明,并不能改变“被告因员工操作失误向原告提供不符合标准的食物”的事实。

  记者了解到,这一消费维权案例自法院判决以来,已成为一堂“法治公开课”。有不少网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此案判决书后均表示,此案争议标的微小,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往往因维权成本较高而选择放弃。实际上,食品安全底线不容突破,法院依法快立快审,高效启动程序,恰恰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同时,也切实为食品加工领域“守底线、严管理”敲响了警钟。

  “不一定要‘吃出病’才赔。”法律界有关律师认为,食品加工必须全程规范操作,员工失误不是免责理由。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绝对审慎责任,应加强培训与质检,避免“外熟内生”等问题。同时,“故意”“失责”不是必要条件和抗辩理由,只要客观上卖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生肉未熟、变质、有异物),即使未发生实际人身损害,只要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如生肉含致病菌),消费者仍可主张依法赔偿。

  当然,维权关键在固证。该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第一时间留存实物、照片视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可先与商家协商,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可通过小额诉讼快速维权,不要因金额小而放弃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