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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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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日报

为名人立法的开创性意义与现实挑战

日期: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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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知行       上一篇    下一篇

  ■ 郭 喨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对地域内全范畴名人文化资源进行立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它不仅为“鉴湖越台名士乡”的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在全国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法治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开创性与立法意义

  首先,《条例》为名人文化资源这一长期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的宝贵遗产绘制了清晰的法治蓝图,其意义超越了一时一地。在国家层面尚未对名人文化资源提供统一法律定义的背景下,《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率先从时间、空间、价值多个维度清晰界定了保护对象。它将与绍兴历代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均纳入保护范围,为破解“保护什么”这一根本难题提供了标准答案,为全国同类城市树立了治理范式。

  其次,《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名人文化资源从分散管理到系统整合。名人文化资源往往涉及文旅、住建、规划、档案等多个部门,容易产生“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困境。《条例》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整体工作机制,确立了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的调查认定机制。这种制度整合有助于打破部门壁垒,形成保护合力,把“点状”保护升级为全域、全类型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再次,《条例》有助于引领名人文化资源从静态保存到活化传承。实际上,对地方、对公众而言,文化资源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不一定构成“资源”,反而一定程度上可能形成某种“负担”。《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理论研究、文旅融合、文创开发、校内校外教育等多种活化路径,更在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提出要“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这标志着立法理念从侧重于防止破坏的刚性保存,升华到注重价值挖掘与当代转化的动态传承,旨在实现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创造性转化,这有助于更有效、更有益地保护名人文化资源。

  二、《条例》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

  《条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开创性,更在于其设计了一套细致且颇具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首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针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不同权属情况,明确了对应的保护责任人,并详细列出了其必须履行的保养修缮、日常巡查、安全防护等具体责任。同时规定:“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保护责任人。”这使得保护责任可落实到人(单位),为有效执法奠定了基础。

  其次,创新私人产权资源保护模式。对于私人所有的名人文化资源,《条例》提出,政府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可通过购买、产权置换、补偿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这既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也为有效保护那些所有人无力或无意修缮的珍贵资源开辟了合法路径。

  再次,构建数字时代保护利用新机制。《条例》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名人文化资源名录数据库,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这一数字化手段,不仅有助于摸清家底、实现动态监测,更为后续可能的数字孪生、线上展陈、智慧旅游等深度融合应用场景提供了数据基础,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

  三、《条例》实施可能面临的挑战

  尽管《条例》制度设计科学周密,但在未来落地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界定标准的精细化与执行挑战。《条例》对“名人文化资源”的界定虽具开创性,但“历代及当代名人”“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等表述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更精细化的标准。如何制定一个兼具科学性、客观性与地方特色,并能取得社会共识的“名人”认定办法,将是后续制定调查认定办法时面临的首要挑战,若标准模糊可能导致保护范围泛化或争议。

  其次是均衡保护与资金保障压力。在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避免保护力量过度向鲁迅、王阳明、陆游等绍兴“顶流”名人倾斜,确保大量散落民间、同样承载乡愁记忆的其他名人资源也得到有效保护,是一个现实考验。同时,建立长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并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将是《条例》从纸面走向现实的关键。

  再次是活化利用中“度”的把握。《条例》鼓励文旅融合和文创开发,也要求确保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但如何在实践中有效监管,防止出现过度商业化、娱乐化甚至歪曲、丑化名人形象的现象,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更关键的,则是如何推动多元共治格局的真正形成。《条例》虽倡导社会参与,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多元共治格局能否有效形成,取决于各方参与渠道是否畅通、意愿是否高涨、权责利区分是否明晰。激励名人后裔、专家学者、普通公众等深度参与,需要一系列细致的配套政策和有效的激励措施。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