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防爆电气设备的正确选用和安装是防范爆炸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部分企业对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认知不足,在甲类车间等高危区域违规使用普通电气设备,无异于在“火药桶”旁放置“打火机”。一旦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一个普通的电火花便可引发灾难性后果。本期案例聚焦化工企业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以案为鉴,敲响安全警钟。
一、案例回放:
甲类车间电箱“裸奔”,隐患触目惊心
4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生产车间内使用和存放了DMC(碳酸二甲酯)、二甲苯、异丙醇等易燃危险化学品,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执法人员发现,该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电气设备防爆缺失问题:车间爆炸危险区域内有3个非防爆普通配电箱,且配电箱周边设有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环境爆炸风险极高。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勘察和取证,并依法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非防爆电气设备,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隐患定性:
3处电箱不防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该公司生产车间(甲类车间)内爆炸危险区域的3处配电箱未采用防爆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的安装使用要求。根据上述判定标准,其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三、风险透视:防爆缺失暗藏爆炸风险
为何爆炸危险场所使用不防爆配电箱会被定性为重大隐患?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DMC(碳酸二甲酯)、二甲苯、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均为易燃液体,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极易挥发后形成可燃气体或者可燃蒸气。当这些气体与空气混合,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只需一个微小的点火源,便足以引发剧烈的爆炸。
甲类车间是火灾危险性最高的生产类别,其内部和周边区域均属于爆炸危险区域。在如此高风险的环境中,3处电箱“不防爆”意味着3个潜在的“点火源”随时待命。一旦发生易燃液体泄漏或蒸气积聚,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果不堪设想。
四、案情进展
精细化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4月1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精细化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警示提醒:防爆电气是化工企业的“生命线”
本案暴露出部分化工企业在防爆电气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值得全行业深刻反思和警惕。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爆电气是化工企业防范爆炸事故的“生命线”。企业务必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防爆隐患,坚决杜绝“带病运行”,切实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