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詹集合
近日,从外地来嘉兴游玩的李女士在某酒店住宿期间,遭遇了一场令人糟心的意外,还因赔偿问题与酒店陷入争执,最终在南湖区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一致,化解纠纷。
洗漱受伤
酒店态度消极
事发当天,李女士在洗漱过程中,伸手去拿浴缸置物架上的洗发露时,手臂不慎碰到了置物架的边缘。谁也没有想到,这个看似用来摆放肥皂、洗发露的普通置物架,边缘竟有一处锋利快口,瞬间划破了李女士的手臂,鲜血立刻涌了出来,伤口又深又长,流血不止。惊慌之下,李女士赶紧用毛巾按压止血,简单处理后,自行前往附近医院就医,酒店方面没有任何人主动联系询问伤情,更没有工作人员陪同就医、表达歉意,这让李女士既痛苦又气愤。
此次治疗,李女士先后花去医药费数千元,后续祛疤的相关费用还没计算在内。出院后,李女士找到酒店负责人,就受伤事宜及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希望酒店能承担全部合理费用,并就此事向自己道歉。然而,酒店方的态度却十分消极,不仅没有任何歉意,反而将责任推给李女士,声称是李女士自己洗澡时不小心触碰导致受伤,与酒店设施无关。
经过多次协商,酒店方始终坚持只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后续的祛疤费用更不愿提及,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执不下,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李女士与酒店方共同向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耐心开导
双方达成协议
老娘舅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介入,详细倾听了双方的陈述,仔细查看了李女士提供的伤口照片、就医票据、病历资料,以及酒店浴室置物架的现场照片(确认存在锋利快口)。
调解过程中,老娘舅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情理为基础,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针对酒店方的辩解,老娘舅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浴室的置物架属于酒店提供的服务设施,酒店有义务保证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而该置物架存在锋利快口,属于可预见、可避免的安全隐患,酒店未及时发现、修复,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老娘舅也向酒店方强调,事件发生后,其未主动道歉、未陪同治疗的行为,不仅不合情理,也加剧了双方的矛盾,理应正视自身过错。
另一方面,老娘舅耐心安抚李女士的情绪,向她说明调解的初衷是妥善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结合酒店的实际态度和承担能力,建议她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整赔偿诉求,以便促成和解。
最终,酒店方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向李女士表达了歉意,并同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女士也感受到了老娘舅的诚意,适当降低了赔偿数额。在老娘舅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一次性向李女士支付医疗费、后续祛疤费等相关合理费用,李女士不再就此次受伤事件向酒店方提出其他诉求,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老娘舅有话说
这场纠纷本可避免,酒店的疏忽是根源,而事后的冷漠更是加剧了矛盾。作为老娘舅,我们始终认为,化解纠纷既要讲法理,更要讲情理。酒店经营的核心是服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底线,出现问题不可怕,逃避责任、冷漠推诿才是最不可取的。李女士则展现了理性维权的姿态,适当让步不是妥协,而是为了更高效地解决问题。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给更多经营场所敲响警钟,也让消费者知道,遇到纠纷不用慌,合理维权、理性沟通,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