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近日,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起因黄沙、水泥材料货款引发的纠纷调解申请,老娘舅耐心疏导、精准发力,成功化解双方分歧,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现场现金支付,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材料费运输费交织不清
1月16日,李某与孟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共同向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当日便正式受理该案,迅速启动调解程序。经初步沟通核实,双方对纠纷基本事实无异议:2025年9月25日至10月30日期间,李某向孟某采购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孟某已按约定完成交货,但李某至今仍有部分货款未结清。
原来,在货款金额确认环节,双方产生明显分歧。孟某主张李某拖欠货款共计3618元,而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孟某在核算货款时,擅自将运输费用叠加计入货款总额,该部分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因此就费用构成问题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口头约定导致纠缠不休
了解争议焦点后,老娘舅并未急于评判是非,而是秉持“公平公正、换位思考”的原则,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面对情绪略显激动的李某,老娘舅先安抚其情绪,让其冷静阐述观点,李某表示双方当初仅口头约定了材料单价,并未提及运输费由谁承担,孟某擅自将运输费计入货款,属于单方面追加费用,自己无法接受,且多次与孟某协商减免运输费均遭拒绝,才迟迟未结清款项。
随后,老娘舅转向孟某核实情况,孟某承认核算时确实将运输费计入了总金额,认为自己为送货耗费了人力物力,运输费理所当然要由李某承担,不然自己太吃亏了。
依法调解打开心结
针对双方争议,老娘舅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向孟某释明,口头约定中未明确的费用,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由买方承担,需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货款与运输费应单独核算、明确约定是行业惯例,强行叠加易引发纠纷;同时也向李某说明,孟某已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其核心诉求是收回合理货款,拖欠款项的行为也存在不当。为打破僵局,老娘舅还结合类似案例,向双方分析僵持不下的利弊,还可能影响双方后续合作与口碑,引导双方各退一步、理性协商。
在老娘舅有理有据的释法明理和循序渐进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平复。孟某意识到自己将未明确约定的运输费计入货款的做法的确存在不妥,也认可老娘舅提出的利弊分析,主动表示愿意作出让步,不再纠结运输费的承担问题,仅向李某主张3200元,以此尽快了结纠纷;李某见孟某态度诚恳、主动让步,也放下了抵触情绪,承认自己拖欠款项的行为欠妥,同意一次性支付3200元货款,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老娘舅有话说
口头合同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因缺乏书面凭证,易在费用构成、履行细节等方面产生争议,这也是此类纠纷频发的关键原因。市场交易中,建议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单价、款项构成、履行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争议;若已产生纠纷,可以秉持理性协商态度,通过人民调解等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切勿因僵持不下耗费更多时间与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