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被依法处理
日期:12-31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会同区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嘉兴市区某居民小区一处车库(储藏室)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车库内存放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812箱(枚)、其他各类烟花爆竹制品403箱(盒),共计1215件,已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将上述烟花爆竹扣押转移至安全场所。2025年12月1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南湖区籍人员张某持有,其从安徽等地非法渠道购买后,通过私家车运输至该居民小区车库内,主要用于过年燃放,也通过网上对外销售,但未成交。张某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车库与最近的楼栋主要出入口间距不足3米,小于《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表4.3.3的规定,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12月2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交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南湖区公安分局于12月26日对张某涉嫌非法储存物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25年12月26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以及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特别提醒,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