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被依法查处
日期:12-17
□市应急管理局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进行动火作业,一旦操作失误,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嘉兴市应急管理部门查处了多起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作业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
10月2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海宁市丁桥镇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核查时,发现该厂员工张某使用电焊机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张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2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曹某在厂区空地上进行焊接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曹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9月3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县某机械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员工鱼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鱼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月1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