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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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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南湖区某新材料公司被行政处罚

日期: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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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今年5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工业园区内巡查时发现,南湖区某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正在其租赁的车间内使用一套尚在试验调试阶段的混合过滤装置,通过使用化学品溶剂洗涤芳纶浆料回收芳纶(一种高分子材料)。经核查,该公司包括上述生产装置在内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述建设项目未在整改期限内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相关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在整改期间多次使用上述生产装置进行间歇生产。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取证,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材料公司在收到之前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后,并未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找相关企业进行产品代加工并发现代加工质量无法满足要求时,便抱着只是“偶尔启动”下生产装置满足临时订单需求,不易被监管部门察觉的侥幸心理,冒险继续生产,将安全风险和责任抛诸脑后。

  新材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今年9月23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新材料公司及其负责人员作出警告,并分别处罚款1万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的行政性指令,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行政行为。

  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有多种书面形式,比如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执法文书,并非“可选项”,而是保障生产安全的“硬约束”,任何企业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规避,唯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才是对自身发展最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