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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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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榨菜”不能随便搬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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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 讯 员 沈羽石

  

  本报讯 近年来,短剧、短视频凭借便捷的观看体验迅速崛起,成为众多网友的“电子榨菜”,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前,海宁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谢某等6名被告人因未经许可传播5000余部短剧非法牟利,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赵某、李某、白某、武某、孙某及张某、周某等人,在未取得嘉兴某传媒有限公司等短剧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取5000余部短剧资源,上传至自行研发的网站供社会公众付费观看,非法经营数额达80万余元。

  在该犯罪团伙中,谢某全面负责短剧网站的经营管理;赵某、李某承担网站开发及维护工作;孙某负责短剧资源的下载、上传至网盘,再由赵某导入网站数据库;白某负责为短剧网站引流推广;张某、周某根据孙某安排,从事短剧片尾二维码等引流信息剪辑及海报封面修改工作;武某负责网站具体运营及用户充值后的售后服务。

  案发后,谢某退赔被害单位嘉兴某传媒有限公司2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谢某等6人提起公诉,张某、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赵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退出15485元,白某退出2050元,孙某退出1770元。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赵某、李某、白某、孙某、武某的行为已明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据法条内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6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客观上未经短剧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行研发的网站向公众传播5000余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80余万元,远超相关司法解释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即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完全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在共同犯罪中,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李某、白某、武某、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赔退赃及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5万元;判处赵某、白某、武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各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此案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个人,著作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切勿为牟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任何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牟利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