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周金英
对于骑电动车上下班的市民来说,路况复杂需要时刻留心。但如果是被突然冲出的流浪狗撞倒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由此产生的伤害,又能否算作工伤呢?近日,嘉兴南湖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看似特殊、实则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下班途中突遇意外
王阿姨是嘉兴市某口腔公司的员工,像许多上班族一样,电动车是她日常通勤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一次寻常的下班路,却因一场意外变得不再平静。
事发当天中午11点30分,王阿姨结束工作后,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当她行驶至自家小区附近的一条小路时,惊险的一幕发生了——两只流浪狗毫无预兆地从路边猛冲出来,径直撞上了王阿姨的电动车。突如其来的撞击导致王阿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王阿姨的头皮血肿、面部裂伤、创伤性牙损伤,还伴有鼻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处理。民警经勘查认定,在这起突发事故中,王阿姨本人并无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争议焦点:意外伤害是否属工伤
受伤的王阿姨在治疗期间想起了公司为自己缴纳的工伤保险,于是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打卡记录、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经详细调查核实后认为,王阿姨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于是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阿姨此次受伤属于工伤。
然而,王阿姨所在的口腔公司却不认同,一纸诉状将人社部门告上了南湖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工伤认定决定。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对王阿姨是否在下班途中受伤存有疑虑;二是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王阿姨无责任是错误的,本案可能根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工伤认定有理有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的打卡记录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能证实,王阿姨的下班时间为当天中午11点30分,而事故发生时间为11点48分,正处于其合理的下班时间段内。同时,事发地点位于王阿姨居住小区附近的通行道路上,是她从工作单位返回住处的合理路线范围。因此,王阿姨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这一事实,证据确凿。
关于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院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流浪狗突然冲出,是王阿姨作为一名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法预见的。她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正属于典型的交通意外事故。因此,该事件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
既然构成了交通事故,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交警部门认定,王阿姨的情形完全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法定要件,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南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口腔公司的诉讼请求。口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将对职工的保护从工作场所内合理地延伸到了通勤途中。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