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嘉兴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深耕车辆租赁行业多年,2024年2月底,严某因个人用车需求,向该公司承租现代汽车一辆。双方初始约定租赁价格为138元/天,后协商变更为120元/天。车辆交付后,严某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经双方核算,于2024年12月5日签订《车辆欠租承诺书》,严某明确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其中包括租车费4620元、违章费4500元、油费300元、车损300元,合计9720元。
然而承诺到期后,严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最近,无奈之下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严某支付上述9720元及财产保全费400元,并主张严某以97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今按LPR的4倍计算的后续利息。
经法院初步核查,纠纷症结并非严某恶意拖欠,而是其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起违章扣分尚未处理,由此导致付款事宜搁置,双方陷入僵持。
拖延付款另有原因
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娘舅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一方面仔细核查《车辆租赁合同》《车辆欠租承诺书》等书面证据,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严某欠款金额及违章、车损等费用的计算依据;另一方面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倾听诉求与困境。租赁公司代表表示,公司运营需资金周转,拖欠款项已影响正常经营,但理解严某因驾照扣分处理时限产生的困扰;严某则坦言认可全部欠款事实,并非不愿支付,仅因违章扣分未到处理期心存顾虑,担心提前付款后续违章处理租赁公司不予配合。
析理释法化解隔阂
为打破僵局,老娘舅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老娘舅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严某拖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考虑到违章处理存在客观时限,老娘舅也向租赁公司释明严某的实际困难,建议从化解矛盾的角度作出合理让步。
经过老娘舅耐心释法说理与居中协调,双方逐渐放下分歧,就付款金额与违章处理事宜达成初步共识。租赁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违章费及利息主张,严某则承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并按时处理违章。
最终,在老娘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约定:严某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车费4620元、违章费2700元、油费300元、车损300元及财产保全费400 元,合计8320元;租赁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主张,并配合严某在2025年10月 31日办理违章扣分处理相关手续;若严某未按时处理违章,需另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老娘舅协助指导双方就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老娘舅有话说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既是法院 “先引再立” 工作机制效能的充分体现,也为汽车租赁行业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多重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