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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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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日赚千元的“好差事”,代价是八个月有期徒刑

日期: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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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 讯 员 沈羽石

  

  跑跑腿、转个钱,一天就能赚上千元?真有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当心,你可能已经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近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跑腿骗局”案 。

  今年5月,朱某在QQ群里看到一则兼职招聘信息,称只需将现金或黄金送至指定地点,即可获得报酬,路费、住宿费还能全额报销。尽管心中存疑,但在对方不断鼓动下,朱某最终决定试一试。

  6月的一天,网友通过QQ联系朱某,告知其有一单送货任务,完成可获利1000元。次日,朱某领取了工作手机和折叠电动车,并上交个人手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涉及诈骗,他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参与。随后,对方通过工作手机指挥朱某打车至平湖某小区,再骑电动车前往某广场,等待与袁某接头。袁某携带30万元现金交给朱某清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原本想通过投资赚钱的袁某,经民警反复劝说,才意识到自己遭遇诈骗。

  平湖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在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上家指示前往平湖某广场,意图转移袁某被骗的30万元现金,因被及时拦截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转移犯罪所得,金额达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朱某系犯罪未遂,且是从犯,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协助转账、取现即可轻松获利的“兼职”,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帮助他人提取来源不明的现金,就是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洗钱,属于犯罪行为。大家应保持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