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证金却没干上活还不退钱,怎么办?
日期:09-24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杨佩培
日前,秀洲区新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谢远与胡刚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老娘舅张晗曦负责此次调解。
老娘舅与谢远在电话沟通中得知了事情经过。2024年4月,胡刚声称王店镇某安置房建设工程需要泥工,谢远可招揽人员去那边干活。谢远马上按要求,向胡刚缴纳保证金30000元,并签订了安置房施工合同一份,写明收取保证金30000元,并保证谢远能进场施工,若发生变故而未能进场施工,胡刚则退还定金,并支付罚金。
可是,安置房建设工程都已经全部完工了,谢远也未接到进场施工通知,于是谢远向胡刚讨要保证金,胡刚却一直推脱不退。为维护自身权益,谢远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引调至秀洲区新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了解清楚了事情原委,老娘舅与胡刚取得联系,约定双方前往调解室调解。
调解过程中,胡刚对基本事实表示认可:承认当初以安排进场施工为由收取了保证金,双方除书面合同外,另有口头约定,“若因故未能进场施工需退还30000元保证金,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
老娘舅阐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胡刚表示,整个过程中,他已尽力协调但未能促成谢远进场施工,认可退款义务。同时表示,自己眼下经济困难,恳请仅退还保证金,免除违约金。谢远考虑后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主张,但要求吴刚当月内付清30000元保证金,而胡刚因资金周转困难又提出分期付款,双方就还款时间产生分歧并引发争执。
老娘舅制止了争执,让胡刚到另一调解室与之交流,胡刚表示现在确实囊中羞涩,最好分两个月付清,希望老娘舅再帮忙协调一下。
老娘舅将胡刚提出的还款方案告知谢远,并劝说谢远:“你跟胡刚总归还是朋友,胡刚也跟我说了现在确实经济困难,保证金一次性支付不了,还是希望你考虑一下。”谢远考虑一番后表示,既然有老娘舅出面主持协调,自己也信任老娘舅,目前胡刚确实经济困难,自己愿意再退一步。双方就此签订协议,此次纠纷圆满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一方已缴纳保证金,但对方未能履约并拖延保证金的退还,在日常生活中该类纠纷时有发生。应该提醒大家的是,承揽业务时,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转账凭证,所有条款都应该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写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