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南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嘉兴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公司”)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当天16:00至17:00清理污水池时,施工人员未落实必要防护措施,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4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经查,视频中的污水池为水处理系统中的MBR膜池,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当天,负责现场监护的电子科技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李某、安全生产管理员张某在执法人员出示监控画面后,承认中途曾离开作业现场,未履行全程监护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4年4月12日,电子科技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污水处理系统的MBR膜进行更换。因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公司安排李某、张某担任监护人,但二人未按规定对作业区域的通风情况、作业人员安全绳佩戴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也未在作业期间做到全程监护。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的规定,2024年5月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电子科技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和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如何有效规范管理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除了我们熟知的“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外,还应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程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监护人员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同时,在对有限空间作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八个一”:
一项制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一本台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一张标志: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个隔离:在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一套装备:配备符合要求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一份预案: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一份协议: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