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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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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距离从0.6公里变成6公里 培训费能退吗?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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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故事

  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讯员 沈羽石

  本报讯 消费者陈女士购买了课程,培训公司却单方面改变培训地点,上课距离变远,能要求退费吗?日前,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陈女士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培训公司为陈女士女儿提供早教课程,优惠价为17914元,课程数为“正课144节+赠课6节”,并明确了授课地址。

  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全额支付了课程费用,培训公司亦在约定履行期限内为陈女士女儿提供了125节早教课程服务。

  然而,今年1月,培训公司单方面搬迁地址,陈女士女儿上课距离由原来的0.6公里变成6公里。陈女士表示,自己当初选择该培训公司提供早教课程服务是因为距离近,如今搬迁地址后上课路程较远,接送孩子不便。

  陈女士遂与培训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但培训公司以协议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为由,拒绝退费。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陈女士遂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的便利性系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中,培训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变更了上课地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相距较远,导致陈女士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女士接受服务的便利性。故陈女士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中,培训公司已提供的课程节数为125节,已过全期一半,虽然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但该条款系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不合理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培训公司返还陈女士剩余预付款2985元。

  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同时,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按合同约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应信守合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