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海盐某科技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9-10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9日,海盐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海盐某科技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该公司搓牙加工岗位操作工王某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无法说清楚本岗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司负责人也无法提供对王某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及培训合格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海盐某科技公司限期整改,并在5月30日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海盐某科技公司在今年3月1日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对其进行面对面简单的操作培训后便安排其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对其开展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盐某科技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