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全科技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 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被依法查处
日期:08-13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生物技术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湖南某安全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与浙江某生物技术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服务,并在2025年4月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此期间,安全科技公司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刘某从未到浙江某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现场开展过勘验等工作。5月2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安全科技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湖南科技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刘某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规定,6月1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科技公司作出“警告,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现场勘验是安全评价的起点,也是终点。项目组组长和勘验人员只有亲自踏勘每一处设备、每一条管线,才能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有效。除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工作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却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上签字,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会造成关键安全风险遗漏,导致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脱节,而企业参考失实失准的评价报告进行决策,就会导致事故隐患积累和安全风险扩大。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苏某安全技术公司在接受某化工企业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服务过程中,仅安排一名安全评价师到现场调研,项目组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履行现场调研等职责即在后续的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名,后该化工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评价机构多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次对现场勘验的敷衍,都是对生命的漠视、对安全责任的亵渎,唯有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让安全评价报告真正扎根于现场土壤,才能真正发挥安全评价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才能有效筑起守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