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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桐乡市某钢业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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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钢业公司(从事钢、铜等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以下简称钢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5年4月2日的《日常安全检查表》中记录“车间内的喷漆区域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事故隐患,并计划在202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事故隐患仍未消除,特别是“喷漆区域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勘验取证,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继续使用。6月1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钢业公司在排查出喷漆区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未组织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也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7月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钢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其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称之为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要高度关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通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