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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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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商家卖货还能“反向抹零”?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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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竺军伟 通讯员 李宇凯

  

  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商家为了招徕顾客,会给顾客抹零。然而,嘉善县罗星街道某连锁超市居然给消费者“反向抹零”。这几天,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星市场监管所就接到了好几起这样的投诉。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罗星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这几起投诉。前段时间,消费者在该连锁超市A店购买小番茄,标价23.6元/千克,称重为0.496千克,应收11.7056元,实际收取11.71元;消费者在该连锁超市B店购买五香花生,标价21.6元/千克,称重为0.274千克,应收5.9184元,实际收取5.92元;消费者在该连锁超市C店购买核桃瓜子,标价19.8元/千克,称重为0.352千克,应收6.9696元,实际收取6.97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该连锁超市3家门店购买商品,分别被多收了0.0044元、0.0016元和0.0004元。为此,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查处。

  接到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对此事开展了讨论,主要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是我们国家货币实际结算应用为“分”,分以下没法实际收取,故四舍五入是合理的。第二种意见则是经营者收取价款应该明码标价,不能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价款,否则即为违法。其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组织调解,告知了双方调解的时间、地点。但到了规定的时间后,投诉人并未参加调解,且未告知理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终止调解。

  考虑到消费者确实在购买商品时被多收了价款,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罗星所执法人员对连锁超市负责人进行了《价格法》的宣传,告知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超市负责人也承认收费方式欠妥,表示将纠正收费方式。消费者如果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并愿意补偿货款一倍的价款。

  对于此次纠纷中价款的“四舍五入”取整,记者看到网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但是,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罗星所执法人员认为,该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并不适用商业经营活动中收取价款的行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见,商家哪怕只是多收了不到1分钱,只要是“反向抹零”,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罗星所执法人员建议该经营者,最优方案是调整称重计价设备,对于分以下的价格,以让利的方式舍掉更为适当。如果因客观情况无法调整设备,则应当在称重区或结算区显眼位置张贴告知牌,告知消费者称重商品价款分以下四舍五入计费,以免引起消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