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开具首张同意分期 (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日期:04-18
N通讯员 张丹娜
日前,平湖市某建筑企业因违反《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336万元罚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综合执法部门既坚持法律刚性,又体现执法温度,最终批准企业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开出了平湖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首张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该公司申请,自述其受房地产持续低迷及经济大环境影响,销售停滞,企业现金流极度紧张,短期内难以一次性缴清全部罚款。经查,该企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其分三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