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归还的账单列了一长串……
日期:03-18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李红平
人类情感的流动往往伴随着财物的赠予与接收,小美与小帅(化名)在订婚后因矛盾分手,小帅不仅向小美追讨在订婚宴上给予的彩礼及 “六金” 首饰,还要讨回恋爱期间的红包、手机购置费等,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缘起缘灭对簿公堂
小美与小帅经他人介绍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小帅租赁房屋,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待租赁期满,小美又前往小帅老家与其共同生活。在相处期间,双方互相转账,小帅还为小美购置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手机。
随后,小帅与小美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两人在亲友的共同见证下,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宴上,小帅给了小美价值3万余元的“六金”金饰以及18.8万元的彩礼现金。两人准备领证,但因双方办理登记所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未能登记成功。
造化弄人,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小美就搬离了小帅家,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小帅向小美追讨在订婚宴上给予的彩礼及 “六金” 首饰,遭到了小美的拒绝。小帅索要无果,就将小美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8.8万元彩礼、“六金”首饰、1.2万元红包、1.5万元婚宴费用、6000余元手机购置费用,以及恋爱期间向小美转账的2.5万余元款项。
哪些属于彩礼范围
对于小帅的诉求,小美的母亲辩称,小美在与小帅同居期间感情和睦,并且分手的过错不在小美。小美离开小帅家时仅带走两件金饰,其余金饰并未带走。按照当地习俗,红包是亲戚朋友给予的祝福馈赠,且已在同居期间由二人共同使用,小帅的转账亦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行为,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六金”、红包等。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法官认为,双方在办理订婚时交付的18.8万元彩礼现金,以及“六金”金饰为彩礼范围。至于小帅主张的返还1.2万元红包 ,该红包组成为见面红包 、订婚宴收受红包,性质为赠予,非彩礼性质。对于1.5万余元订婚宴费用,为双方为办理订婚而消费金额,也并非彩礼性质。对于手机款以及微信转账款项,该部分款项涉及赠予款项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所花费的款项,不属于为缔结婚姻产生的费用,也不在彩礼范围。
“小美与小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及订婚宴,且一起共同生活14个月左右,在返还彩礼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官如是说。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及其母亲应返还11.28万元彩礼及“六金”金饰中的5件饰品,如不能返还的,按购买价格折价赔偿。婚姻大事绝非儿戏,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