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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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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醉汉从18楼抛下两辆自行车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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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左 兵 苗 圃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挑战社会的公共秩序与道德底线,更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海盐县检察院对胡某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海盐法院法官走进事发社区对该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被告人胡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了解到,这是海盐县办理的首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一时醉酒泄愤 高空抛物

  “嘭,嘭……”2024年11月14日凌晨3点多,海盐县武原街道某小区内接连传出两声巨响。随后,某居民楼一楼入户门前路面和二楼平台上出现两辆支离破碎的自行车,车辆基本散架,金属零件飞至数米开外。

  小区物业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民警调查,系该幢住户胡某因不满18楼住户将自行车放在楼道这一行为,在醉酒状态下乘电梯到18楼,将两辆自行车从窗口抛出。两辆自行车分别坠落于楼栋入户门前路面和二楼平台,造成车辆损毁、二楼平台钢化玻璃碎裂的后果。所幸事发于夜间,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坠落可击穿头骨,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抛下足以致命,一辆自行车从18楼坠落相当于轿车60码的撞击!”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胡某抛掷自行车的地点位于小区18楼通道,落地点之一在一楼进出口,是该栋住户回家的必经之路。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因此依法构成高空抛物罪。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对胡某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 入刑已有四年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小到烟头、饮料瓶,大到花盆、垃圾,此类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四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高空抛物罪案件21件,积极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从目前已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大多涉及夫妻情侣吵架、酒后闹事及垃圾违规堆放等情况。究其原因,无非是“一时冲动、心存侥幸”。

  此外,针对高空抛物案发生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无法追溯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具体侵权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城市上空,不应有痛。高空抛物,看似轻轻一抛,实则隐患重重,轻则伤及无辜,重则夺去他人生命,这一不文明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生命的漠视。在此提醒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