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酿火灾 嘉善某电子公司被重罚4.2万元
日期:02-26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5日10时42分,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消防救援指挥平台发现某电子公司发生火灾,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当地迅速出动多辆消防救援车辆前往处置。火灾扑灭后,嘉善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两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气焊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他们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也未清理动火点周边的可燃物。执法人员当即拍摄取证,责令该单位暂时停止生产作业,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2025年1月1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两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气焊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
三、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