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南湖边的商家们纷纷为自己店铺换上了新年装饰。随着春节临近,商家们通过精心布置的装饰,不仅美化了店铺环境,也吸引了更多顾客前来购物。
N记者 陆 巍 摄
撒下“渔网” 落入“法网”
巡回审判中,两渔民被判刑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本报讯 俗话说:“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鱼。”禁渔期、禁渔区的设置,是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但财富迷人眼,总有人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最终撒下“渔网”落入“法网”,追悔莫及。
近日,海盐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社会治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林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民代表等40余人现场旁听。
“我们知道当时是禁渔期,但最开始就是想抓些海鲜解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在巡回法庭上,被告人林某后悔地说。
林某和周某都是渔民,长期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十分熟悉杭州湾渔业和水文状况。2024年7月,两人经事先谋划,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驾驶渔船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海天一洲北侧附近海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并进行销售,其捕捞行为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多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当庭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令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共计2031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就地向旁听人员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水产资源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国家立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生长繁殖,保证水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捕捞作业区域为青蟹、米鱼等渔业资源丰富区,几次非法捕捞行为发生的时间都是青蟹交配抱卵繁殖季节,危害较为严重。
结合本案的法律要点,法官为村民们一一答疑解惑,切实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除了现场普法,法官还赴杭州湾沿岸、渔民出海地对渔民开展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科普,这种巡回审判的方式,不仅让村民们零距离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开,还将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传递到了群众日常生活中。
近年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百庭进百村”活动,深入镇街村社、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工厂学校等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让群众更直观地接触法律、了解法律,零距离感受司法温度。2024年,全市法院共开展“百庭进百村”巡回审判103次,开展法治宣传95场,旁听人数达4600余人,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