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女子交通事故死亡 前婚子女讨要补偿金,咋办?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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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殷 汉
家住秀洲区油车港镇的张娟,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载明,对方车辆驾驶人负全责,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而张娟远在外地的前段婚姻生下的一双儿女,闻讯后赶到油车港,提出主张,要求获得部分死亡补偿金。现任丈夫提出异议,双方僵持不下,日前来到油车港司法所申请调解,资深老娘舅徐补接手了这起少见的纠纷。
其实,在事故发生后,徐补就承担了该交通事故双方关于死亡补偿金方面的调解。调解当天,双方就达成了协议,但由于死者张娟的丈夫和儿子没有带全相关证明材料,于是约定第二天再正式签订调解协议。然而第二天,张娟前段婚姻生下的一子一女,得到消息后风尘仆仆赶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在启程到嘉兴前,也咨询了当地律师的意见,可谓有备而来。
面对双方僵持的局面,徐补决定先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
对死者张娟的丈夫和儿子一方,徐补建议他们要尊重相关法律,面对现实,快刀斩乱麻。徐补开导他们,张娟虽是新居民,但作为拆迁户,有多套房产,其中有的房产证上有张娟的名字。如果这笔死亡补偿金的事处理得不好,前段婚姻的子女扯上遗产分配之类的话题,事情就会更加复杂化,矛盾可能会升级。因此,徐补提出不妨体谅一下对方,在金额上姿态高一点,尽早解决纠纷。权衡利弊后,张娟的丈夫和儿子接受了徐补的建议。
对于死者张娟前段婚姻生下的一对儿女,徐补采取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与他们进行充分沟通,反复说明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幸的,失去亲人的悲痛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大家要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徐补强调,生前,你们和张娟已有很多年没生活在一起了,张娟的生活重心已全部转移到了现在的婚姻家庭中,作为前段婚姻的子女,你们也没有尽过赡养义务。鉴于此,提出的具体金额,也要建立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的基础上。在徐补苦口婆心开导下,两人接受了他的建议。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死者张娟前段婚姻生下的子女一方,获得65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其他方面的纠葛发生。自此,双方矛盾化解,握手言和。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是在其死亡后侵权人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而非遗产,分配主体应当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利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的近亲属首先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