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过头!不该出手时却出狠手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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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金叶虹 杨佩培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秀洲区洪合镇的周某与丁某却因为路边摆摊方面的琐事互不相让,发生争执斗殴,导致一方受伤。日前,经秀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娘舅悉心调解,两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24年8月上旬的一天,丁某在洪合镇某公路边摆摊做小生意,因生意琐事与相邻摊位的周某发生口角,随后丁某用三轮车撞击周某的拉货小车,并对周某进行殴打,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右眼短暂失明。
事发后,秀洲公安洪合派出所对丁某处以行政拘留6天、罚款200元的处罚。伤愈后,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法院核实情况后,委托区调委会先行调解。
调委会老娘舅刘章根接手此事后先进行了调查,发现双方是同行竞争,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但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就要负法律责任。全面了解情况后,老娘舅开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起初,丁某表示:“事情是周某引起的,周某一直对我言语辱骂,难道他没有一点责任吗?既然我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就没有再调解的必要了。”针对丁某的态度,老娘舅表示,他的言论是不妥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其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并没有包含在内。
在老娘舅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平静下来,开始理性思考问题。两名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老娘舅的调解。在此基础上,老娘舅开始为丁某详细分析案件的利害得失:一是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显示是丁某动手致周某受伤;二是周某持有相关医疗证明,对其提出的诉求,法院也是认可的。现在伤害已经发生,虽然的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那样一来,除了付出必要的赔偿,肯定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实在得不偿失。
在老娘舅分析下,丁某渐渐冷静下来,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赔偿,但金额方面要互相协商。老娘舅趁热打铁,与周某一方反复沟通,最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该起人身赔偿纠纷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冲动只会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没有赢家。俗话说得好,冲动出手,可能出现的结果不外乎两个:打赢的进法院,打输的进医院。切记,冲动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