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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不仅“案结事了”,还要“案结事好”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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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感谢贵院对我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近日,在收到海盐法院发出的《企业风险提示函》后,浙江某环境服务公司在4个工作日内迅速回复,并感谢法院发出的《企业风险提示函》对今后业务提供“避坑”指南。

  

  一切要从一个案件说起

  2021年11月的一天傍晚,下班时间,57岁的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时,与熊某停在路边的环卫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将环卫人力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妨碍他人车辆通行,熊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黄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0余万元。黄某遂将熊某所在的企业浙江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警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黄某的损失应由浙江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该案经过调解,由浙江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某赔偿65万元。最终,款项于案件调解结束后7天内履行完毕。

  

  法律风险提示函赋能基层治理

  案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都和熊某一样,在道路上进行保洁作业时,由于作业过程中未及时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部分员工也曾遇到过类似事故,如果不及时防范,该公司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造成人员伤亡比例较高。本案中,环境服务公司作为环卫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者,在事故中承担了赔偿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如何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发生,需要从用人单位方下功夫。”主审法官周佳媛解释。

  为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海盐法院聚焦该案中暴露出来的企业管理漏洞,向该公司制发《企业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完善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落实规范的岗位作业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确认好相关环卫车辆作业停放点。

  收到《企业风险提示函》后,该公司及时研究,充分采纳建议并出台相应机制,承诺今后将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法律风险提示函、司法建议等形式,聚焦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剖析案件产生原因,有的放矢分析治理对策,就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发生、有效降低案件增量等提出相应建议,通过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行业安全经营、和谐发展,达到了“源于案件、超越案件”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