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履行!两起损害赔偿纠纷成功化解
日期:01-13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近日,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两起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在老娘舅的见证下,当场履行赔偿义务,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去年9月,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因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事发后,金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皮肤挫裂伤,腰部、右膝软组织挫伤。前期李某已向金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1180元,后金某讨要误工费时,双方多次沟通无效后,金某找到了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老娘舅殷朝林秉承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仔细核查证据材料,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现场支付1700元,作为赔偿金某的误工费,此纠纷一次性解决。
去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委托王某对自家房屋庭院的路面进行铺装石板及门庭花岗岩安装。去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切割石料过程中,将木锯片安装在角磨机上使用,造成王某下颌骨骨折、下颌挫伤。王某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未告知须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赔偿医疗费、检查费等事宜反复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找到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老娘舅王建龙经过耐心询问事情经过,当着双方的面,一张张核算王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最终确定金额,共花去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等共计11129.80元。调解过程中,老娘舅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告知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在工地作业的危险性,但其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造成下颌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张某作为雇佣方,具有保障工人安全的义务、提醒的义务,其对王某受伤遭受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逐项分析,向当事人阐述法律法规,并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要以和为贵,以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经过老娘舅多次释疑解惑,最终双方对责任比例、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补偿王某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4108.43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场一次性将款项支付到位。至此,这起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老娘舅有话说
高效调解,当场履行,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调解的魅力,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近年来,南湖区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原则,多管齐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