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
日期:01-08
□市应急管理局
岁末年初,嘉兴市应急、公安等部门联手查获了多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2024年11月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秀洲区油车港镇一处民房进行核查时,发现该民房一楼房间内存放有“笛音财神蕾”“红地毯”“黄金瀑布”等8种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427箱,存放现场未采取通风、防爆、设置灭火器等安全措施,二楼设置有住人居所(房间)并有2人居住。该民房为薛某租赁,民房内存放的上述烟花爆竹为陆某所有,薛某同意陆某将上述烟花爆竹存放在该民房内。经调查,陆某、薛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许可,未对上述存放的烟花爆竹的用途作出合理说明,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爆炸性物质。2024年11月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及涉案物品移送秀洲区公安分局。2024年12月11日,秀洲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陆某、薛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0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桐乡市洲泉镇小元头村某民房内查获烟花爆竹1706箱。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沈某所有,且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2024年11月1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及涉案物品移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小贴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别提醒: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