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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我的6000件羽绒服去哪儿了?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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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今年冬天,关于“劣质羽绒服以次充好、以丝代绒”的新闻层出不穷,各地都在调查羽绒服“假绒”乱象。而平湖的杨某和张某,也因6000件羽绒服产生了纠纷。

  

  超期不还钱,质押物被卖

  众所周知,每年寒冬来临前,都是羽绒服最热销的时候。去年冬天,眼看着天气越来越冷,平湖的企业主杨某想到了自己仓库里的6000件羽绒服。原来,这批羽绒服并非杨某的企业生产,而是张某质押给他的。

  张某是平湖某服装企业的负责人,因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等原因,他将自己生产的羽绒服质押给杨某,以此向杨某借款,并在质押协议书上承诺,如到期未还款,杨某有权处理质押的羽绒服。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无力偿还剩余本息,于是便选择了“人间蒸发”。

  “你那些衣服,价格合适的话,我就处理掉了啊。”“给你打了这么多电话,你就是不接,也不商量怎么处理,那怎么办啊?”杨某多次微信催款均无果,便通过微信通知张某准备自行处理质押的羽绒服,而张某却迟迟未予回应。于是,趁着羽绒服市场火热,价格也不错,杨某就将这批质押的羽绒服变卖了。

  冬去春来,很快一年过去了,今年冬天,张某突然出现。“问你借的钱,我准备好还你了,我要提质押的货了!你安排一下好吗?”张某向杨某表示要还款提货,而早已将衣服处理完的杨某哪里还有“货”,便没有理睬张某。反复沟通无果后,张某诉至平湖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质押羽绒服或折价赔偿。

  

  法官表示双方都有错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就其向杨某的相应借款提供羽绒服作为质押担保,并向张某交付了羽绒服,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质押关系依法成立。

  在杨某多次催款并告知张某将处置羽绒服的情况下,张某一再拖延,甚至刻意回避,明显构成违约,故杨某实现质押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其有权自行变卖羽绒服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但在处理过程中,杨某未将变卖方式,特别是变价款金额告知杨某,也无法证明变价款是多少,同样存在不当之处。

  最终,平湖法院结合本地羽绒服市场的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情况、诉争羽绒服处置的难易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诉争羽绒服的合理变价款,扣除杨某剩余债权本息后,确定杨某应当返还张某的变价款。

  平湖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变价款,并且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和杨某均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质权人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依约处理质押物。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质权人宜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如系出质人刻意回避的情况,质权人选择自行变卖,应以最大限度实现质押物价值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公开询价、多家比较等方法合理确定变卖价格,变卖过程中要及时签订买卖合同,保留好相应原件以及支付凭证,并将变价情况明确告知出质人及债务人。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此外,订立合同要尽量避免简单随意,做到标题准确、主体清晰、标的详细、条款齐备、违约责任明晰,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分歧,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