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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嘉善某智能家居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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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智能家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四层的宿舍楼中,二、三层楼供180多名员工居住使用,宿舍楼底楼东面房间设有维修部,现场存放有氩气、氧气、乙炔等用于焊接、气割的工业气瓶共计17瓶,且现场存在电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痕迹。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2024年11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家居公司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维修部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2024年12月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某智能家居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方某“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其目的在于让员工生活区域远离危险化学品可能带来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实际中,生产经营单位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或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将生产、经营、使用、维修等辅助性工作过程中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商品、辅料、试剂等,临时或长期存放在员工宿舍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使用、搬运、保存不当,会发生中毒、火灾、泄漏,往往蔓延迅速且不知不觉,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