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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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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番薯减产怪邻居家的水渠?

日期: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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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童 法

  

  清代文学家张英为解决家人与邻居的矛盾曾创作了一首七言绝句:“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相邻地也是。近日,桐乡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相邻承包地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番薯减产,是水渠惹的祸吗

  据了解,张某和李某均租赁了位于桐乡某村的土地,且地块相邻,张某种植水稻,李某此前一直种植蔬菜,2023年开始改种番薯。种植过程中,李某发现自己所种的番薯不断腐烂,严重影响产量。

  一番研究后李某认为,张某在其南侧种植水稻,使用水渠放水灌溉时大量水流入自家地块,导致番薯地被水浸泡,部分番薯腐烂,造成损失,因此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每亩地10000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80000元。

  张某辩称,自己种植水稻已有十多年,一直使用水渠灌溉,出现少量溢水属于正常现象。他认为,李某未及时清理自家田地的排水沟才是导致番薯腐烂的主要原因,与水稻灌溉并无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主张其种植的番薯腐烂系张某田地水渠中的水满溢所致,但未举证证明番薯地被淹是因为水渠大量溢水,且李某系首次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番薯,而番薯收成受品种、土壤、温度、湿度、光照、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番薯腐烂与张某灌溉水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诉请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因为各类相邻权行使产生争论甚至小摩擦。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侵权,应否赔偿李某番薯减产产生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成立,则需要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案件审理中查明,首先,张某使用公共水渠灌溉水稻已逾十年,双方此前并未有类似争议,且无证据证明2023年张某灌溉时存在不合理使用的情况,故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其次,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张某存在明知灌溉用水大量进入李某田地仍继续用水的情况,即使存在因水渠老化、裂缝等问题导致少量水溢出,相邻方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若水渠确实存在溢水情况,李某应在第一次发现后及时采取加高田埂、疏通排水沟等应对措施。最后,李某主张的亩产及损失仅为个人推测,并无相关依据,且作物减产受多方因素影响,难以认定就是张某灌溉行为所致。综上,李某诉请缺乏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邻里间的和谐稳定不仅关系着个人幸福,还关系社会稳定,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且对于他人的行为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