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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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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熊孩子”放爆竹伤及“奔驰”

日期: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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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韩 燕

  

  贪玩是孩子的天性,但放爆竹导致他人财物受损,监护人的“锅”可甩不了。近日,南湖区司法局凤桥司法所调解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便是源于一场“熊孩子”的玩闹。

  日前,今年6岁的盛佳在南湖区凤桥镇某停车场等候家长时,见缝插针,为了先“玩”为快,将刚买的爆竹就地燃放,由于投掷方向不当,导致停车场附近一辆奔驰轿车的车门油漆、车窗、天窗等部位被爆竹灼烫损伤。

  车主张女士经派出所协助调看现场视频监控发现,盛佳曾在此处燃放爆竹,后结合现场情况,派出所认定是盛佳燃放的爆竹弹到张女士车辆上方,导致车辆受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张女士遂请求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由老娘舅杨炳祥主持调解事宜,并于当日进行调解。在听了盛佳父亲(监护人)盛文斌的阐述后,了解到双方对本次事件的认定均无异议,但盛文斌认为张女士主张的车辆损失赔偿额过高,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当场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女士则表示,自己已经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做了评估,其直接损失达2万余元。

  双方纠纷的主要症结在赔偿金额上,一方不认可另一方的评估结果,在双方都表示同意的基础上,杨炳祥提出请第三方对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机构核算,受损额为1.5万余元,评估费用4000元。

  评估结果出来后,盛文斌的态度有所缓和。随后,老娘舅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该事故发生确系未成年人的无心之举,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家长陪伴和正确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其中的保护义务就涵盖了监护的内容。

  经过释法明理,盛文斌认识到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张女士也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最终,由盛佳父亲承担赔偿及评估费用1.8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老娘舅有话说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主体,若其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其实施侵权行为后由谁来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即由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承担替代责任。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警情说明已阐明原因,盛佳应当承担张女士的车辆损失。考虑到盛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故而其父亲盛文斌应该赔偿张女士的全部损失。

  未成年人对燃放烟花爆竹这类带有危险性的行为缺乏足够认识,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责任,提高其对危险行为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