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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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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某时装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被依法查处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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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制造,虽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自公司2020年6月成立以来从未开展过演练。执法人员当即固定证据,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10月3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海宁某时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11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规定中,“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和实施?

  对此,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所有预案中的任意一个做了演练就算“一次”;第二种理解,是每个预案都要演练一次才算“一次”。显而易见的是,不同的理解,对演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网友针对应急演练的频次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官网进行了咨询,应急管理部也给予了清晰的解答: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这是对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每个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频次都是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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