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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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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交通事故负同责,为啥一方要赔钱?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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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近日,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经过老娘舅多次调解和协调,最终成功化解。

  双方都有错,赔偿谈不拢

  2023年5月的一个傍晚,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遇前方对向驶来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采取紧急措施时,车辆倒地滑行,与李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李某在事故中过错程度基本相当,负同等责任。张某受伤后,到嘉兴市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肩峰撕脱性骨折。通过治疗和休养,张某基本上已康复,现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等2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张某准备将李某诉至法院。

  张某到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咨询起诉相关事宜,值班律师仔细查看相关材料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建议先进行人民调解。张某经考虑后表示同意,工作人员联系李某,李某也愿意调解,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

  老娘舅了解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在之前的协商过程中双方言辞激烈,且李某已经70多岁,对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不了解,对负有同等责任还要赔偿对方损失不理解。为了妥善化解纠纷,老娘舅建议由其儿子李某华出面调解,对于争议的焦点赔偿金额,前期先线上沟通,逐步缩小差距后再进行线下面对面调解。

  以法律为依据,明确赔偿金额

  2024年11月8日,老娘舅组织双方调解,首先老娘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解读,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驾驶,在非机动车道驾驶属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在右侧行驶,但其在事发路段逆向行驶,妨碍对向行驶的车辆通行,且发现前方有车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老娘舅决定依法依规为双方计算出赔偿金额,再分别为当事人讲解调解方案。

  张某表示,受伤后,他做了司法鉴定,评定为人体损害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130日,护理期建议60日,营养期建议60日。老娘舅通过张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工资流水、医院出入院报告、医院治疗收费票据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逐一计算,医药费共计220256.68元,减去张某个人医疗保险理赔款8616.91元,合计211639.77元,因双方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50%,为105819.88元。

  李某华表示,父亲已是七旬老人,没有养老保险,近年来自己的工作也不稳定,上有老下有小,拿出这么多钱实在做不到,希望张某能在赔偿数额上做一些让步,且自己也是奔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协商的。

  老娘舅见李某华态度诚恳,与张某细致分析案情,逐一分析利弊:司法程序相对于人民调解的流程要复杂,时间上也慢一些,如果张某愿意让一步,则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繁杂,也能尽快拿到赔偿款。随着调解的推进,老娘舅本着“充分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同时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和解答。

  最终,在老娘舅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李某当场履行,该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老娘舅有话说

  出行不守规则,损失钱财又伤害身体,教训深刻。好在人民调解及时介入,妥善化解了纠纷。近年来,南湖区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理念,用心用情调解每一起矛盾纠纷,注重一次性化解矛盾,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