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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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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 浙江某安全技术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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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2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镜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安全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公司”)2023年4月22日出具的《嘉兴某镜业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等设施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等处的检查结果(评价结论)为符合,与实际不符,存在重大疏漏。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安全技术公司限期整改。2024年9月3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安全技术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安全技术公司作出“警告,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客观、公正、规范、专业地完成受委托事项。不得与委托方存在利益交换或者其他影响其客观、公正出具报告的情形;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则进行,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归档。另一方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出具与实际情况相符、结论定性符合客观实际的报告。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有明确依据,符合相关规则和标准,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相关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报告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产生误导,甚至会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