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戴瑞雪
本报讯 公司老板以本人不方便为由,向你借用身份证件去注册其他公司或者担任股东身份,后续公司如经营不善或遭遇债务时,作为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的你,就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股东连带责任。近日,平湖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几个月前,因房屋装修施工产生纠纷,平湖的陈某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平湖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法判决该装修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责任,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益为被执行人。
“我跟王某秀签过股权代持协议,他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我只是挂个名而已,也要承担责任吗?”王某益向法院出具了与王某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主张自己仅为名义股东,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效力,而该股权代持协议属于王某益与王某秀内部约定,没有对外效力,因此,王某益不能据此否认其股东身份,应当承担其作为股东相应的责任。
此外,该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某益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平湖法院裁定追加王某益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公司负债等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甚至犯罪行为,名义股东可能还会因此受到牵连。
法官提醒:当他人提出代持股权的请求,并承诺不会有任何风险时,务必要理性分析、谨慎决定。如确实需要,必须通过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