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服务因故中止,违约补偿如何算?
日期:11-13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金叶虹 杨佩培
结婚是人生大事,每对新人都希望留下美好的回忆,于是大部分新人会委托专业的婚庆公司来操办一切。但新人们对婚礼的需求不一、细节繁琐,经常会出现意外情况,合同很难履行得面面俱到,纠纷也屡有发生。
今年上半年,有对新人因与婚庆公司发生纠纷,找到了秀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新人刘强告诉老娘舅,年初自己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婚礼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便支付了定金,后面又陆陆续续向婚庆公司支付了1万多元费用。
后来,刘强接到酒店通知,称自己订的宴会厅将更改布局。既然情况有变,刘强告知婚庆公司,不再需要婚庆公司继续提供婚庆服务,提出解除协议,还要求返还预付款项,双方对违约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老娘舅联系婚庆公司,婚庆公司负责人告诉老娘舅,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已经安排人员与新人一对一跟进,道具、婚礼策划设计都做出来了,不能因为对方临时通知合同解除就解除,对方属于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刘强承认自己违约,愿意承担违约金,但是对道具和设计方面产生的费用不认可,称自己愿意支付违约金了,就不应该再承担道具和设计方面的费用,而且一般婚庆公司原本就有道具,有些可重复利用,设计效果图也未曾提供。
婚庆公司负责人对刘强的说法提出异议:“道具是根据新人要求个性化采购的,设计师已提出设计方案并与新人多次沟通,设计费是必须支付的。”
为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老娘舅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查看了合同并询问了婚庆公司产生的损失费用,同时查询有关法律条款和案例,力求使调解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赔偿标准更加合情合理。老娘舅首先向刘强劝解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应当适当追加;之后又劝说婚庆公司在原有的赔偿金额上稍作让步。经过老娘舅反复沟通,以及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在违约金基础上适当增加一部分金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庭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