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日期:11-13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盐县某灯泡厂(以下简称“海盐灯泡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危化品储存间以及车间内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等,其行为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第一项“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海盐灯泡厂限期整改。9月2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海盐灯泡厂使用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的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10月1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盐灯泡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气瓶作为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容器,在各行各业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其内部存储的是高压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或不当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对气瓶的安全管控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