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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退换耳环竟引发肢体冲突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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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气象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殷 汉

  这是一场由“爱美”引发的口角之争,随后产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有人轻伤……

  今年9月的一天,秀洲区油车港镇的张女士兴冲冲到镇上一家饰品店选购饰品。当时店里顾客很多,营业员忙着接待其他顾客。张女士很快看中了一对耳环,自己戴上照了照镜子觉得不错,于是支付了几十元就匆匆离店。

  一周后,张女士发现耳环质量欠佳,认为买到的是伪劣产品,便赶到店里要求退换。店主林女士接待了张女士,告知对方眼下店里相同款式的耳环暂时没货,至于耳环佩戴过程中有变形的情况,这与张女士自身佩戴方法不当也有关系,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自己愿意退还张女士的购物款。

  照理说,事情到此是得到圆满解决了,然而办完退款手续后的张女士,当着其他顾客的面还是一味地数落商家,临出店门还在骂骂咧咧。此时店主林女士忍不住了,冲上去和张女士理论,接着发生了肢体冲突,推搡中张女士把林女士抓伤,被惹怒的林女士直接把手机砸了过去,造成张女士眉骨受伤。

  几天后,双方平静下来,因补偿纠纷来到油车港司法所请老娘舅帮忙调解,老娘舅孟福虎接待了她们。

  老娘舅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的条款条例,双方都表示,平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事情发生时确实被情绪冲昏了头脑,现在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都感到很后悔。老娘舅提醒双方应当吸取教训,以后在日常生活中处理棘手的事情,一定要克制情绪、理性对待。最后,在老娘舅协调下,林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4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中林女士和张女士的纠纷源于一件小事,但双方没能保持理智,导致矛盾升级,本可以轻松化解,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缺乏清醒认知,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庆幸的是张女士的伤情不是很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林女士应当按照法律依法对张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相应经济赔偿。有句话说得好,两个人打架,打输的进医院,打赢的进法院。遇事莫冲动,冲动是魔鬼。(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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