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眼霜拒不归还 贪小便宜被告上法庭
日期:09-27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海 萱
捡到贵重物品后,你会怎么做?海宁的王某在商场捡到一瓶高端眼霜,直接带回家拆封使用占为己有,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捡到眼霜欲占有
拒不归还成被告
今年2月,王某在海宁市区某商场闲逛时,看到某品牌美妆店门口的地上,躺着一个四四方方的小盒子,王某捡起来一看,原来是一瓶某品牌的高端系列眼霜,且全新未拆封,价格不菲。王某便迅速放进了背包里,把眼霜带回了家。
没过多久,该品牌美妆店的负责人张某在清理陈列商品时,发现少了一瓶眼霜,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调取商场监控,发现原来是一位顾客的孩子将眼霜拿起把玩后不慎掉落在店门口,恰好被路过的王某捡到。
在民警的调查下,张某确认了王某的身份信息,并电话与之沟通。张某认为,王某明知眼霜是自己店内所有,但并未询问店员,也未按商场相关规定将商品上交服务台,应赔偿门店损失。而王某则认为眼霜是自己在公共场所意外捡到的,理应归自己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商品款项1350元。
不当得利不可取
私自占有要担责
海宁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拾到丢失的财物应当归还失主,这不仅是社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第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张某拾得眼霜后,没有交还给原告,也没有交给商场、公安等有关部门,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处置遗失物,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王某承认捡到眼霜后处置不当,愿意按照品牌供货价支付眼霜的费用,原告张某对王某的诚恳态度予以认可,同意其提出的解决方案,王某当庭支付了750元商品款,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公民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交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等部门。如果私自拿走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擅自处分遗失物,给失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