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与报险时间不一致,保险公司拒赔
日期:09-25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殷 汉
日前,刘某和陈某来到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一起意外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申请调解。
原来,刘某在陈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8月20日,刘某在干活的过程中,不小心被钢板砸到了脚背,但在当时,刘某并没觉得伤情很严重,既没在同事间声张,下班后也没去医院就医,更没有告知工地负责人陈某。两天以后,刘某觉得伤情严重起来了,受伤处又肿又疼,眼看忍不了了,他才到医院接受治疗,结果拍片后被诊断为趾骨骨折。
陈某称,从医院回来后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23日,刘某才找到自己反映此事,并协商意外伤害引发的赔偿事宜,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老娘舅殴军健受理了这起纠纷。
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事情经过其实并不复杂: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可明确是工伤。作为承包人,陈某的安全意识还是比较强的,早在工地开工时就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刘某受伤后没有及时反映情况,直到第三天陈某才得知,并马上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但保险公司表示,当事人没有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险,导致出险和报险时间不一致,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见从保险公司处得不到赔偿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刘某便转而向陈某寻求赔偿,陈某则认为这一切都是刘某没有及时汇报和报险造成的,自己已经为施工人员买了保险,可谓仁至义尽,因此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何况在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员工的关心,已预付了刘某5000元费用。
调解一开始,老娘舅首先对工地负责人陈某的举动表示肯定,然后对事件进行了剖析:工伤事故的发生,刘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按正常工伤理赔的标准来说,骨折了肯定要休息,一两个月恢复期是起码的,然后还有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之类的费用,结合刘某的伤情,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标准来算,5000元是不多的。发生事故后,如果当时能及时报险,这些费用都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双方对老娘舅的分析表示认可。
老娘舅继续做工地负责人的开导工作:刘某已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不良后果,也承认在工作中受伤也有自己操作不小心的因素,但作为工地负责人,希望陈某能看在刘某毕竟是自己工地员工的分上,换位思考,从体恤员工的角度出发,酌情支付一些补偿费用,帮助员工渡过难关,同时建议陈某举一反三,让员工们了解清楚相关保险条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最后,陈某表示,除预付的5000元补偿金外,再补偿刘某2800元。至此,此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在施工过程中受了伤,怎么处理?找谁处理?没有第一时间留存证据,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又该如何来承担?未及时报险,会导致事情复杂化。在此提醒务工人员,万一在务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为保障自身权益,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工地负责人报告情况,买了保险的,也应第一时间报险,这对劳动关系涉及的双方都是有利的。